成都资深离婚律师

蔡显维
法律咨询热线

13980980220

您当前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法规
与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吗
2018年10月21日 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

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,若一方违背“互相忠实”的义务,在婚内与他人生育,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利。

相关案例

同在XX厂工作的周XX和成XX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。两年后,儿子小兵的降生令周XX欣喜不已。然而,周围人的风言风语在周XX心中投下了阴影——妻子成XX与厂长钱XX的亲密程度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同事关系。他多次规劝妻子,妻子依然我行我素。夫妻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。结婚八年后,两人协议离婚,儿子由母亲抚养。割舍不下父子情的周XX常常去看望儿子。而此时流言再一次传开:小兵长得像钱XX。周XX与前妻带着小兵去做亲子鉴定,结论证实小兵不是周XX的亲生儿子。愤怒的周XX一纸诉状将前妻和钱XX诉至法院。

简要分析

与人私通生子,是侵权行为

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,同时生育子女也是夫妻共同的权利。生育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,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。法定的生育行为应当以婚姻关系为前提。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,若一方违背“互相忠实”的义务,在婚内与他人生育,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。因此,与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但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,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。

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

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。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,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。通常人们认为夫妻“床头打,床尾和”,哪用计较那么清楚,至于夫妻之间的赔偿更是没有必要。其实不然,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侵权行为。既然对一方的权利造成了损害,就应当予以赔偿。当然如果是为了家庭的和睦而不予追究,这也是受害人的权利。但是如果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,即使是夫妻之间,受害人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。

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追讨抚养费

在本案中,受欺骗的丈夫周XX要求确认自己与小兵无父子关系,并要求前妻成XX及钱XX赔偿他这些年来所付出的抚养费。周XX的要求是正当的,因为小兵通过医学鉴定被证实不是周XX的亲生儿子,所以周XX没有义务抚养小兵。他是受欺骗才抚养孩子的。相反,成XX和钱XX虽然是在不正当的关系下生育了孩子,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借口。因此,抚养费应当由小兵的亲生父母成XX和钱XX来承担,也就是说,他们应当

文章来源:成都资深离婚律师
律师:蔡显维[成都]
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
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cdglhlawyer.com/art/view.asp?id=928685264585 [复制链接]